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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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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们对劳动争议管辖的分类及说明,劳动者在发现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时,劳动者应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根据自己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到自己合适的机构诉讼。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也可以咨询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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