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一修改主要涉及《刑法》第65条第1款的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由于在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排除了未满18周岁者适用的余地,因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从宽处理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本条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究竟是指犯罪的时候,还是审判的时候,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本条中的“再犯”含义以及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未满18周岁。
  (二)、对于累犯中涉及两次犯罪的年龄段问题,有观点认为,必须前后两次犯罪都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后罪系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的,即应当认定为累犯。这一问题的解决,尚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在笔者看来,结合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将前后两次犯罪都限定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相对具有合理性与协调性。
  (三)、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是否仍有查实的必要?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必要的法制教育的程序,还可能有帮教考察的环节,为了增强法制教育及帮教考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一部分予以查实,但是需要注意对此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二、关于“扩大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第72条的主要修改内容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这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重要配套措施。该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罪犯,迫切需要避免监禁场所中的交叉感染以及社会化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而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可以借助未成年犯罪人多具有的较强的可塑性,通过营造宽松的客观环境,为其积极改造、早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适用缓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由法院裁量而定。但是,由于其涉及到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何种适宜的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否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所以不论是对侦查部门,还是对检察机关,都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修改后的法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对象所涉及的刑期条件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判决情况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际上较为罕见。换言之,大多数的涉案未成年人最终都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每一名涉罪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都有必要进行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的专门考察。
  2、条文中所列举的应当适用缓刑的三类特定对象,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均没有明确是犯罪时候,还是审判时候的年龄,容易引起分歧和争议,有待权威部门的解释。
  3、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对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适宜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根据这里的“应当”,笔者理解为,由于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都相对比较小,故在行刑方面适用非监禁刑,显然立法本意是对其尽可能地采取非羁押措施,那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较为妥当,如果侦查部门将这类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对象,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应当尽可能落实相关的监护帮教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本市籍的涉案未成年人,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否还需要考虑监护和帮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及良好的社会帮教,作为判断对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予以相对不捕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此类矛盾,可以依托本市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与相关综合治理部门建立的社会观护体系加以解决。
  4、如何把握“四个条件”。从表述上看,原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显得较为笼统、概括,而修改后则具体化为四个考量因素,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以及社区影响,使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对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其中的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但相对原来的规定,其考量因素的范围毕竟已有所明确。从内容上看,除了要求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危险这三个直接体现行为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外,还要求考量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即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与缓刑的非监禁、社会化、开放式的行刑特点相吻合,值得肯定。如何把握好四个条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采用的方法是结合社会调查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两者都是特殊检察事项的重要内容,对于条件的认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项目进行评估,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性。社会调查,是指在判决前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向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工作,为正确处理该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保障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上述两个项目的内容均采取表格式,操作相对简便,评估后对于“低风险对象”采取非羁押措施并在起诉时予以直诉;对于“中风险对象”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于“高风险对象”则予以羁押。应该说,这些调查和评估与是否适用缓刑的标准基本是重叠的,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既有的调查和评估项目,使司法机关在判断时有一定依据和标准,防止随意性。
  三、关于“轻刑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有利于其教育改造。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以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行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轻罪不报告,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其犯罪记录还是存在的。
  上述修改涉及到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内容。所谓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将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有条件地加以封存的一种制度。刑事污点的存在,使未成年人面临着重新犯罪可能构成累犯问题;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加重对其处罚。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对犯罪分子和有犯罪危险的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该种警示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较积极作用更为显著,因为刑事污点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学、就业方面的难度,极大地挫伤了其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往往适得其反,而刑事污点的限制公开则可以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之内。与此同时,前文所述的“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虽然只涉及到审判阶段以及刑事污点的一个方面,但是实践操作较为便捷,对于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象,如何对其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污点进行限制公开,是目前未检部门正在探索的一项工作,并应经落实了若干个案的试点。虽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与政审、档案、户籍、前科报告等制度的衔接与结合,关系到的职能部门众多,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其探索的价值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和要求是不谋而合的。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增快,很多未成年人自己的想法也是越来越多,而未成年人情绪的控制也越来越难,所以出现了很多的犯罪。从上面的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内容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对于未成年人要提前教育,不能等犯法的时候再教育。
  
  
  


·山东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盗窃罪在我国各省市都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在生活中,总是有一些人不走正道,总是想不劳而获,那么盗窃就成了很多人选择的一种犯罪活动。其实,盗窃罪在实施过程中是很容易酿成其他性质的犯罪的,因此,对于盗窃,必须严格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山东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过失致人重伤罪怎么认定
      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意,而是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了重伤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经过严格的认定之后,就会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那到底这个过失致人重伤罪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一、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


·提起刑事自诉注意哪些?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提起刑事自诉注意哪些?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具体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中自诉案件虽然比较少,但也是有的,并且法律中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受害人来讲在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也是有需要自己注意的地方,那究竟提起刑事自诉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么?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有哪些
      每个犯罪都是有实际的行为的,我们称之为犯罪行为。不过您需要注意了,有些犯罪的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就需要具体的区分一下。今天,我们就主要来看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有哪些 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


·刑事证据收集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很重要的,不管是哪一方,此时如果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那么法官作出的判决肯定是不利于他的。而在刑事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也有一些原则要求。那么刑事证据收集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


·犯罪未遂可以判缓刑吗?
      犯罪未遂可以判缓刑吗? ? 一、犯罪未遂可以判缓刑吗? 犯罪未遂是否缓刑看情节定,如果积极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增加缓刑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


·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


·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刑法玩忽职守法条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玩忽职守法条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刑法玩忽职守法条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