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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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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为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其中一些审判人员是需要进行回避的,尤其是在与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情况下。那么究竟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二、刑诉中哪些人可担任辩护人?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由律师担任的,其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为被告人辩护;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上诉。
  在不同的诉讼中,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可以回避的人员类型不同,因此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进行处理。而在刑诉中,需要进行回避的人就包括了上述四种,因为这些人是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的。而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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