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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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