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帖造谣被转发超多少次可判刑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造谣诽谤他人已经不在仅限于生活中通过一些恶毒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了,现如今通过网络进行发帖造谣,也是可以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并且因为发帖造谣的扩散能力强,这样的情况下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帖造谣被转发一定次数会被判刑就,那一般被转发超多少次可判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发帖造谣被转发超多少次可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诽谤罪应该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首先需要明确,发帖造谣的行为在我国是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犯罪的,而一旦认定构成犯罪,那么势必就会按照规定追究发帖造谣人的刑事责任。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明确规定了当发帖造谣被转发达到一定次数的时候,就可以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构成全体既遂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此时,就要按照既遂的情况,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


·抢劫6万从犯怎么量刑
      抢劫罪是行为犯罪,跟金额没有关系。涉嫌抢劫罪,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
      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选择变得越来越多样,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其中有些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不惜捏造事实,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客体要件 本...


·二审有谅解故意伤害也能减刑吗
      一、二审有谅解故意伤害也能减刑吗刑事谅解书的作用,有利于你争取减刑的机会,刑事谅解书属于是法律中的酌定情节,也就是一种社会的效果,如果对方都对你原谅了,那么法官也就不会再存在什么负担,就可以对你量刑可以非常的轻(在法律规定的浮动之内)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构成故意伤害...


·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


·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怎么认定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进入到他人的住所里面实施盗窃行为,那么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就针对入户盗窃的相关知识,为您做具体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中国《刑法》第224条关于传销的规定
      中国《刑法》第224条关于传销的规定 中国《刑法》第224条关于传销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
      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公民的住宅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非法的闯入他人的住宅,否则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私闯民宅罪。然而,现实中有的人不仅私闯民宅,同时还有打人的行为。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1、私闯...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原告和被告吗?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原告和被告吗?要告知的;移送管辖未通知被告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立法理由是怎么样的?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立法理由是怎么样的?首先,强调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分析世界各国和地区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一个事实毋庸置疑,那就是知识产权与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全方位的,有关的著作权法、专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