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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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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国家或者组织在征收土地之前,在对该区域土地上还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或者老板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之后,给予其合适的现金或者产权补偿。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都不尽相同。那么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二)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三)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征收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镇(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5%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3、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六)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装饰装潢的补偿费用由我区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高淳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区位补偿款的标准由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房房源的区位确定,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七)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八)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内容,当高淳集体土地房屋被国家或者组织征收时,您可以参考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合理的收取拆迁补偿。这里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没有补偿的,补偿按照出租协议由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所以您签出租协议时也要注意该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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