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
  
  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
  
  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五)口腔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牙椅: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5、房屋:
  
  ①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学|教育网整理。
  
  ②配备紫外线灯。
  
  6、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7、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8、注册资金到位。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第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就是给社会和公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设立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管理更是非常的严格,这样的目的在于,确保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医疗的安全和质量。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在我国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尽管患者在医院应该积极的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但是现在的患者就算是对一些非常专业的医疗知识不太了解,但这个过程当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是直接反映在患者身体上的。因此患者本人当然也有权利对医疗事故申请司法鉴定的,主要有很多患者是特别的担心在我国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在我国患者如何...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申请重新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


·济南医保新政策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政策也越来越健全,中国发展的养老以及医疗保险也越来越完善,然而发展到今天的养老以及医疗保险对于普通人来说是负担挺重的,每个月要缴纳几百块,特别是对低收入的人来说。我们今天就“济南医保新政策有哪些”进行相关介绍。在讲解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医保,缴费比例是...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如果不幸发生了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医患纠纷到底有几种解决途径?接下来请看下文我们讲解。 一、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患纠纷,作为患者和医院都...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钱? 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保费是多少?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


·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项目和比例规定
      因为现在我们的国家经济是越来越发达了,现在政府不光关注居住在城市的公民们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同样的关心在农村的朋友们的社会医疗保险的问题的,因此最近也最新制定了关于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那么项目和比例是如何规定。? 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项目规定 1、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按社会保险法的规...


·医学生不能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有哪些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当纠纷发生在人们头上时,人们往往理不清头绪,法律知识运用起来并不得心应手,所以人们往往只有寻求律师的援助。梧州地区医疗纠纷今年也发生得不少,那么梧州地区的律师在处理时是怎么收费的呢?医疗纠纷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