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tjlytel}}>,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 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使男女之间建立的是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也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并且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还需要对这些作出处理。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tjlytel}}>,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tjlytel}}>,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给予适当帮助.

  4   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并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tjlytel}}>,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tjlytel}}>。(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tjlytel}}>。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解释有三层意思,第一,同居关系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第二,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婚姻关系,属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tjlytel}}>,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这三层意思可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既有婚姻时,才可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仅就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进行处理<{{tjlytel}}>,而不应对不受法律调整的同居关系作出判决予以解除。否则,通过逆向思维反推出谬论:既然可以裁判解除同居关系,为什么不能就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与法理不通。

  

  6 案例一:1992年3月,原、被告相识,1994年7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1996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1997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1998年5月,双方又办理了复婚。2000年7月,被告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离婚后,被告仍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在XX宿舍3栋1单元602室<{{tjlytel}}>。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将其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保管并由被告代领该存折存款。

  一审判决房屋归符某所有,同时符某支付30%的房屋价款补偿给王某。二审维持,符某不服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抗诉,进而启动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是付某某与王某某在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至2009年2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产处理的焦点是该房产是付某某一人所有还是与王某某共同共有<{{tjlytel}}>。针对第一个焦点,从原一、二查明的证据及再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然长期居住在一起,而且王某某所在单位及同事、邻居均证明付某某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也并不知道两人已离婚。虽然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多名证人证明付某某于2001年至2006年曾在外租房住或借住他人房屋,但其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现在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证据的证明效力<{{tjlytel}}>,因此,对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可以认定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仍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存在同居关系。针对第二个焦点,业已查明的事实即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本案涉案房产从购房合同、办理按揭、缴纳按揭款、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及加建手续的申请人等,均是以付某某一人的名义办理的,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00年7月经信息XX区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处理<{{tjlytel}}>,2003年1月购买涉案房产时,双方已离婚,所以所有手续均是以付某某名义办理,应属正常,在产权证书共有人栏中及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中不可能出现王某某的名字,付某某也不否认王某某对其购买涉案房产出过力。在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起诉分割王某某单位宿舍之前,付某某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并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2009年3月止,每月都从中支取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款项,该款项并非如付某某所称是向王某某要离婚后的几百元租房补贴,可以认定付某某用于了自己的生活开支,包括支付每月按揭贷款<{{tjlytel}}>。综上所述,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付某某长时间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支取使用该存折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并购买、加建涉案房产,该涉案房产可以认定为付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的共同财产并考虑到付某某对涉案房产尽责较多,应得70%的份额,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妥当.

  

  案例二: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5月15日订婚,同年农历5月27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6月初5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赵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订婚当日<{{tjlytel}}>,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彩礼款68000元、三金折价款16000元、棉花100斤。被告赵某某给原告郭某某回礼2000元。现在原告家中被告赵某某的陪嫁物品有:1、2、3布质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个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结合证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tjlytel}}>,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有了同居生活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原告郭某某、被告赵某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tjlytel}}>。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不予处理。被告赵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数额较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予以返还。

  

  案例三:2009年,孙某某与力某某经人介绍同居,2011年双方解除同居,经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返还孙某某财物款10010元。2010年农历八月十四,因力某某不回家,经孙某军说合,孙某某给付力某某安家费10000元。2009年3月23日孙某某父亲给力某某垫付执行款4000元。<{{tjlytel}}>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力某某同居时间较短,力某某索要的安家费应酌情大部分返还,孙某某为力某某垫付执行款应全部返还。

  

  案例四;郭某、王某经孟某某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4月20日郭某带着两个女儿(一个6岁,一个8岁)到王某家中同居生活,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双方都是再婚,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由于郭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tjlytel}}>,2013年农历10月份郭某离开王某家,不再共同生活。郭某主张其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王某予以否认。2013年12月23日,经调解人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郭某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并同时返还修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带着两个女儿自2012年农历4月20日到王某共同生活,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离开王某家。尽管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但王某辩称的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有所花费也合情合理。郭某在2013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tjlytel}}>,并未提及返还20000元情况,郭某也不能举证证明是王某的过错导致其离开王某家,故对郭某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郭某主张的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郭某为了修房有所支出<{{tjlytel}}>,也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消耗支出,郭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郭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而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3日在白土派出所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约定“……王某将同居期间的电冰箱、煤气火、电饭锅给郭某<{{tjlytel}}>;双方从今两清,互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郭某的不予支持。


·要到哪儿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夫妻中一方要想离婚,但此时另一方却不愿意离婚的话,注定夫妻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此时对于打算离婚的一方来讲,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此时要知道要到哪儿起诉离婚才行。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要到哪儿起诉离婚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


·我国的抚养费标准多少?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法律在我国已经变得非常的完善,在解决婚姻上的种种问题的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般是依据婚姻法中的相关程序来解决离婚时候的种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那抚养费标准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抚养费标准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


·小孩子抚养费财产的标准
      现在很多孩子生长在单亲家庭,单亲家庭不容易,孩子的抚养费是个大问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但是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因素进行计算。但是小孩子抚养费财产是有标准的。夫妻双方需要按照标准支付,任何一方不允许推脱责任。下面我们将介绍抚养费的内容。 一、...


·因出轨离婚孩子怎么判夫妻离婚
      因出轨离婚孩子怎么判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孩子由谁抚养,应该是遵循哪个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的一方,依据这个考虑原则,对方有过错而且你有能力抚养小孩子,孩子会很大的几率判给女方,并且可要求对方依法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离婚的夫妻的孩子在两岁以上,并且双方都在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人...


·事实婚姻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事实婚姻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


·离婚有一方不同意要怎样才能离
      离婚有一方不同意要怎样才能离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


·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被判给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要求每个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可是现实中常常还会有人询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下文会对此进行专门介绍。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明吗?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明吗? 起诉离婚确实需要提交相应额材料,具体需要什么材料,根据具体情形加以确定。 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了可以起诉要孩子抚养费?
      在当今这个社会,结婚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结婚的两个家庭都非常重视结婚,同样的,离婚也应该慎重对待,不能因为一次的争执就选择离婚,毕竟离婚还关系到孩子未来的成长环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离婚之后想要起诉获得孩子抚养费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了可以起诉要孩子抚养费?接下来我们将为...


·女人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女人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


·国家婚姻财产分配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婚姻财产分配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婚姻财产分配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