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变更登记前能反悔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3、离婚诉讼中,房产证上的名字如何影响房产分配?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4、案例一:2013年5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9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续期间双方无子女、无房产、无债权债务,有共同存款60万元在男方处保管,男方给付女方30万元。原、被告婚前,王某某于2012年XX月XX日在大连某有限公司处按揭购买了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湾”小区XX园11号3单元,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并交纳首付款429683.00元,同时办理银行贷款990000.00元。原、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偿该处房屋的银行贷款202934.66元。

  

  被告周某某主张根据原、被告婚续期间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本案诉争的王某某婚前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的房屋及地下封闭停车位各一处应归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现王某某对该协议内容反悔,不同意继续赠与,认为该协议效力不能对抗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且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未变更登记,权利未转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房产协议书本质上应属婚续期间王某某将其个人所有财产赠予给周某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规定,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转移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该协议所×××产,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周某某关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现王某某不同意继续履行赠与,故对于周某某要求确认该处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偿还了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湾”小区XX园11号3单元房屋一处的银行贷款202934.66元,该款应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王某某应给周某某50%即101467.33元的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王某某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案例二:杨某甲系杨某田与刘某银之子。杨某甲与吴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1年8月13日生有一女杨某乙。杨某甲与吴某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离婚。杨某甲与陈某于2012年7月24日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陈某与其前夫梁某有一女梁某心,陈某与梁某于2008年12月24日在朝阳法院调解离婚,梁某心由陈某抚育,梁某每月支付梁某心抚育费1500元。杨某甲于2016年3月去世。

  2000年5月10日,杨某甲购买了北京市XX区某某路甲56号楼1203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审理中,杨某乙主张杨某甲、吴某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其,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赠与文件”,内容为:“某某路56甲1203的房子产权归杨某乙小姐。同意:吴某,同意:杨某甲。2000年8月7日。”杨某乙主张该“赠与文件”主文内容系其本人所写,签名系吴某与杨某甲本人所签。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对文件上杨某甲的签名不予认可,但均表示不申请对杨某甲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04年7月16日,杨某甲与吴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当事人杨某甲和吴某于1990年5月4日结婚,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分居多年,现同意离婚,并就孩子、财产、房产达成如下协议:1、女儿杨某乙由双方监护,与母吴某日常生活,双方就杨某乙重大事应协商解决。杨某甲每月提供不低于500元生活费用,并愿负担杨某乙高等教育费用。如有特殊支出项目,如重大疾病,双方各自负担50%。2、家中财产包括电器、家具、存款共计五万元,双方各占一半。3、房产,待落实产权及房子估价后,由杨某甲支付吴某50%的房价作为补偿。4、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

  2005年8月,杨某甲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某甲名下。

  现杨某乙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杨某甲、吴某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陈某、杨某田、刘某银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于梁某心、吴某可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经当事人申请,本院追加梁某心、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杨某乙主张梁某心与杨某甲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追加梁某心作为本案被告。审理中,刘某银、吴某同意杨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梁某心、杨某田不同意杨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均主张诉争房屋系成本价购买,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诉争房屋不得赠与,赠与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即便赠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杨某甲与吴某在此后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另行做了处分,视为双方共同撤销了赠与合同。吴某主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且离婚协议中房产指向不明确。审理中,吴某认可离婚时双方名下只有诉争房屋一套房产。杨某乙主张赠与合同附道德义务,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另主张杨某乙长时间不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也超出了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杨某乙主张其长期在国外生活,其于杨某甲去世后继承案件中才知道产权证已经下发并登记在杨某甲名下。

  法院认为:关于梁某心是否与杨某甲形成了扶养关系问题。本院认为,梁某心经法院调解由陈某抚育,杨某甲与陈某再婚时,梁某心只有5岁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梁某心自然与杨某甲、陈某一起共同生活,杨某甲与梁某心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梁某心作为与杨某甲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杨某甲、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诉争房屋,2000年8月7日杨某甲、吴某签字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给二人未成年的女儿杨某乙,杨某甲、吴某与杨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对杨某乙要求确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梁某心、杨某田虽对赠与合同上杨某甲的签字不予认可,但均当庭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甲、吴某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另行处分的行为是否表明二人撤销了对杨某乙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赠与的标的为房屋,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本案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虽然2000年8月7日,杨某甲、吴某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给杨某乙,但在房屋产权过户给杨某乙之前,诉争房屋仍属于杨某甲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甲与吴某有权另行处分。杨某甲、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诉争房屋约定的意思应为:诉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并估价后,由杨某甲给予吴某50%的房屋折价款。由此约定可知,杨某甲与吴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无履行赠与合同的意思,否则二人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列明赠与房屋事项或不对诉争房屋另行处分。结合杨某甲、吴某在此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均未履行赠与合同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杨某甲与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的另行处分行为表明二人撤销了对杨某乙的赠与,现杨某乙要求履行赠与合同,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另一半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另一半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一方出轨,并不一定能少分财产。但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


·一、离婚后女方财产多久跟男方没关系?
      一、离婚后女方财产多久跟男方没关系? 离婚后属于女方个人名义的财产与男方本身就没关系,但是如果是离婚前夫妻共同的财产没有分割的就只有在完成分配后才跟男方没有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如果财产属于一方婚前取得的,那么另一方则无权分到。举个例...


·一、离婚时一定财产平均分配吗?
      一、离婚时一定财产平均分配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应根据对夫妻双方履行的家庭义务而进行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虽然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


·一方出轨能起诉离婚吗?
      ,夫妻双方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一双出轨,另一方往往会提出离婚。如果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愿,没能协议离婚,那么,一方出轨能起诉离婚吗?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


·离婚协议书生效时间是何时
      离婚协议书生效时间是何时离婚协议,是指在协商后,由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的监护和探视权、抚养费等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经民政局批准后生效。这是离婚需要的手续的要求之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


·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相信您都听说过“冷暴力”这个词,它更多的是被用在婚姻中,即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不吵架或是暂不离婚,而是选择分居。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呢?而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也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条件,才能离婚。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 1、分居要具...


·离婚后才发现原配偶在未离婚时有重婚行为怎么办?
      离婚后才发现原配偶在未离婚时有重婚行为怎么办? 重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违背,是对于婚姻制度的破坏,但是社会上还是有一些人梦想着能享齐人之福,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欺骗他人与他人结婚。这样的双重婚...


·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


·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
      离婚夫妻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往往也会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实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也就是在对方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组详细解答。 一、...


·女方不同意离婚能离吗
      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如果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能离吗?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别着急,律所我们马上为您解答。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


·父母离婚了抚养小孩到多少岁
      父母离婚了抚养小孩到多少岁父母要是离婚的话,此时若还有未成年的小孩,那么也是不能隔断对小孩的抚养义务。而这个时候一方实际抚养小孩的,另一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不过抚养小孩也不是一辈子的,毕竟小孩也有长大的时候。那通常父母离婚了抚养小孩到多少岁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