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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已经作为民法典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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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已经作为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对于不动产来讲,只有实际办理了登记之后,那么才能进行确定,表明该不动产是属于自己的。但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的不动产都需要进行登记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
  
  (一)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有: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此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登记的材料,之后再是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法律中规定的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我们也一并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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