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标准中,海口征地补偿多少钱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征地补偿标准中,海口征地补偿多少钱
  
  在海口,海口征地补偿多少钱可以说是件民生大事。补偿金额的变动以及被征地后的去处让被征地人民万分担忧,而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又有着两年的有效期,每次金额的变动和更改的标准也牵动着海口人民的心。我们给您整理了最新的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一起来看一下吧。
  
  
  2017年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建筑层数在4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房屋及房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其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予以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七条 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就近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基础上,按以下第(一)至(四)方式之一给予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类房屋属于单位职工住房的,原则上按以下第(五)、(六)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原则上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批建面积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 月1日前建设,建筑层数在4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部分,原则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四)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前建设,有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居民用于唯一居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为暂缓拆除的个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最大不超过175平方米。
  
  (五)单位职工住房产权完全属于单位的,对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由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统筹对原居住人进行安置。
  
  (六)单位职工住房单位职工具有部分产权的,经补办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未补办手续的,对单位和职工房屋产权分别予以评估补偿后,按照原房屋面积1:1对单位职工进行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2的比例予以安置,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安置。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人口成分单一、人口数量相对固定的片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片区内土地经市国土部门依法确权为国有土地后,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均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安置房。根据该片区实际情况,还可配建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给被征收人回购。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按前款的标准予以提供安置房:
  
  (一)至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日止,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并依法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二)原为征收范围户籍人口,因参军、上学(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服刑而临时迁出的人员。
  
  (三)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前,已嫁入并有征收范围内户籍的人员。
  
  (四)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可计入的人员。
  
  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前,经婚姻登记已婚未生育的夫妻,给予增加1个人口的安置份额。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一)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2008年1月1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
  
  (四)其他依法不予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十一条 安置房的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一)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安置面积的,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
  
  (二)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结算;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3倍结算。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联合住建、物价、审计、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制定每年度的安置房结算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安置住宅房屋,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元/部,水表 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 200元/户,管道燃气2000元/户。
  
  第十四条 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自行安排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但可结合其实际经营年限和面积,根据住宅的评估价(不含所占用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按以下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助。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年度营业执照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5年(含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助。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2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3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等经营用途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场所的,不予增加补助。
  
  第十六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对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9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属于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前建设,有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居民用于唯一居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为暂缓拆除的个人住宅房屋,对建筑层数在4 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 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9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对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房屋,按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以及属于2012年4月10日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照本市现行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砖铁、砖简等简易结构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费以及奖励和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奖励:
  
  (一)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宅基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宅基地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位和集体组织按一户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本市实施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以上便是海口征地拆迁的标准政策了,海口征地补偿多少钱主要是由估算出的房屋住宅的面积,以及当时地段价位等等的总价值来给予补偿货币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再加上其他的补助金额,金额的数目需参照上面的标准。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到您!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者是婚姻关系,再或者是通过遗嘱指定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国家或法人是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的。在这里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的使用权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指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遗嘱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这种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算什么登记类型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算什么登记类型属于变更登记类型。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生产和建设。企业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后,会发现上面会记载土地情况、使用者名称及土地使用类型等重要信息。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


·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
      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1、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2、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3、本...


·土地使用权用了十多年到期后,怎么续期?
      土地使用权用了十多年到期后,怎么续期? 人们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的,我们国家对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一般是50-70年。人们可以在这段期限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合法使用。但是当土地使用权期限满的时候,我们就失去了对土地的有效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用了十多年到期后,怎...


·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吗?
      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吗?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例,仍维持了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同时明确,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 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


·郑州陈寨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郑州陈寨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郑州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会进行旧城改造,其中一些城中村会被拆迁,而陈寨是郑州的一个比较大的城中村。对于那里的农民而言,会拿到政府发的一笔征地补偿款。这笔钱的发放是按照标准来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那么郑州陈寨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公司的股东肯定在公司的管理层当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有些时候,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虽然说都需要经过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的职责是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的。股东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对公司的恶...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凤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9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72元/亩到17489元/亩之间。 袍里乡、长洲乡、乔音乡、砦牙乡的补偿...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价格是多少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价格是多少在我国,拆迁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以及城镇化建设、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当然,在日常生活中,拆二代的存在也意味着,国家补偿比较合理丰厚的。那么,企业征地补偿标准价格是多少呢?我们为您介绍这个问题,快来一起看一下吧。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或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在获得国家和集体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时候,我们就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了,办理相关的证书往往不是免费的。那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一...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澄江县城规划区,水田150000元/亩,水浇地75000元/亩,旱地(园地)68000元/亩,未利用地12000元/亩。Ⅱ,风麓街道办事处除一类区Ⅰ以外的其他地区,水田14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