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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三个月离职年休假还能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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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各不相同,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就可享有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带薪休年假就是其中的一项福利待遇。但是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带薪休年假的待遇,只有工作满足一定年限之后才有此项福利。那么劳动者入职三个月离职年休假还能享有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解答。
  
  
  一、入职三个月离职能否享受年休假
  
  1、入职三个月,累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后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入职三个月明显的不足一年,故而员工入职三个月离职年休假是不可能享有的。虽然入职三个月离职的员工不能享有年休假,但若是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的话,员工可获取半个月左右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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