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青岛市对建设工程质量抓的很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那么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文件和您讲一讲。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 均须按本办法规定, 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 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按规定的权限分工, 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 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 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综合工程质量信息, 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 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 完善质监手段, 提高质监水平, 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质监分工
  
  第十条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四)市质监机构认定应由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含营区内营房建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铁路部门、军队的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但属火车站工程和军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含营区外的军队非军事设施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按前条规定的分工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省驻青各专业质监机构和国家大中型工程临时设立的现场质监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监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按其质量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凡属本市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 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 一般实行直接监督, 但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可实行间接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直接监督的工程,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十五日, 向负责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
  
  (二)质监机构对实行监督的工程, 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确定质监员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质监员按质监工程的施工面积, 每三万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名。
  
  (三)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准予开工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向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提交开工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五)基础工程完成后, 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 并经质监员评定、签证后, 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质监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 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并经质监机构核验、评定和签证。未经质监机构核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核验不合格的, 不得转入装饰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后, 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和初验, 并将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对竣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 并现场核验后, 确认工程质量等级, 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证书。凡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间接监督的工程, 原则按直接监督工程的程序进行; 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施具体监督, 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 质监机构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完善质量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齐质检人员, 健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 须经市质监机构考核发证后, 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外省、市入青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持原地区颁发的质检人员考核证件, 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注册备案后, 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工程质量; 委托监理的工程,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工程质量, 并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检查评定工程质量, 办理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 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工程资料。质监人员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业务内容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质监机构和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报告。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经质监机构同意后, 方可组织实施。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由施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 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质监人员, 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质监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 除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外, 应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 责令其停工, 并处以三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责令停工整顿, 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 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顿, 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返工、限期整顿等处理, 可并处以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清退等处理。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质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 应制作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 直接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 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质量评定中, 弄虚作假, 任意提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的;
  
  (五)循私舞弊、索贿受贿, 违法乱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活动, 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监督费。监督费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对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督,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中,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进行了说明,并对质量监督机构做了分工,这样更有利于缕清责任关系,确保监督到位。同时,也明确了质检机构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地误工时间和误工费的计算是怎样的如果按天结算
      工地误工时间和误工费的计算是怎样的如果按天结算,就是干一天算一天;如果是按整个工程算那么这个误工费,就要去找你们包工程的人或者找开发商算了;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刚开始看到这两个词的时候,并没有觉得这两者的意思有什么不一样,觉得其想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这两种关系都是一方给予报酬,另外一方提供劳动力,所以很多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很容易被人混淆的,所以接下来就跟大家讲解一下...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是多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过关,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也出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如果质量符合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这个措施也是为了挺高工程质量,但是具体该如何返还保证金,可以听我...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工程建设国家也是出台相应的管理政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工程建设国家也是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但是放到每个省市来说国家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只是一个通用的没有针对特定省市的特殊情况,所以省市也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那么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们收集的部分甘肃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文。 ...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怎么申请?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怎么申请? 一、 深圳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 原件 1份 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原件 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


·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讲都是很重要的,甚至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
      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讲都是很重要的,甚至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但就很多劳动者来讲,其实都不是很清楚法律中规定的工资要怎么支付。在遇到单位拖欠工资的时候,也不清楚应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工资要怎么支付才好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


·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内部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是承包企业业务后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相信您在生活中也会遇到这两类的问题,那么,接下来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为您依次讲解。一、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


·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 您都知道,一般完成一个工程都会获得巨大的利益,与之对应的则是工程初期强大的资金支持,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合伙完成。但是合伙人有时会出现矛盾,严重甚至产生退股纠纷,那么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呢?在文中为您解答。 一、工程退股纠纷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


·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
      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 一项工程的建设都是需要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签订必要的合同的,而对于需要备案检测合同的情况都少有人知,对工程的检测合同进行备案可以避免引发一系列的合同纠纷,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桩...


·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工业生产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者人身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事故,也不知道该如何索赔。那么,到底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工伤事故的赔偿...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如何快速计算? 一、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钢材重量计算。如钢支撑、钢檩条、钢天窗架、钢墙架(包括柱、梁和连接杆件)、钢平台、钢走道、钢栏杆、钢漏斗、钢支架、零星钢构件等。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