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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内想跳槽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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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一般对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的,而这个期限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聘期。通常是在聘期届满之后,劳动者才会换另外的工作。但也有在聘期内想跳槽的情况,那此时要怎么办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聘期内想跳槽应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劳动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在上述情况之一出现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这里主要说一下关于约定的违约金问题。实践中,因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故双方可能就违约问题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这是否有拘束力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过高的赔偿金一般不予支持。多数都是从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出发,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
  二、职工离职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992年9月29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在聘期内想跳槽,其实是很多劳动者的都有过的想法。在遇到其他更好的工作机会的时候,往往就会不顾一切的想要跳槽。但需要注意,若与原单位约定的有服务期的话,在服务期尚未届满之前就跳槽的,此时是需要对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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