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豆腐渣”工程,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建筑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要,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能不只是财产,还可能会造成人命的伤亡,所以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根据上文介绍,想必您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很多方面,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验收标准也十分严格,所以企业在建设工程时,一定要格外仔细,如果在建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是需要负责的。
  
  


·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能否以双方系合作关系拒绝?
      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无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较为紧密的人身...


·拿到工伤认定书脑外伤怎么办?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定,职员在受伤后,若欲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是需要先按照既定的规定,做司法鉴定的。故而若职员与用人单位就各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是需要向当地有权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的。若职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导致脑外伤,提出工伤认定,并拿到工伤认定书脑外伤怎么办? 一、...


·用人单位辞退生病员工合法吗?
      用人单位辞退生病员工合法吗?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聘用合同可否代替劳动合同
      现实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本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现在用聘用合同来代替劳动合同。那从法律上来看,究竟聘用合同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呢?要想解开这个问题,需要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聘用合同。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


·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一、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员工的福利费包括哪些?
      员工的福利费包括哪些? 一、员工的福利费包括哪些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


·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写了加班工资为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写了加班工资为最低工资是否合法?劳动合同写了加班工资为最低工资的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


·拖欠工资的证据怎么搜集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搜集拖欠工资的证据?现在的我们为您介绍。 拖欠工资的证据怎么搜集: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劳动关系指的是什么,如何确认?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而在用工市场,有些工人属于劳务工,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里就有人搞不清楚,劳动关系指的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知识为您讲一讲。 一、劳动关系指的是...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障性待遇的简称。五险一金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社会保障,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各地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浙江的标准。 一、2020年浙江五险一金比例如下(仅供参考,每个人的具体缴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