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对于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关系叫做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了,而且劳动关系还要分种类的,那么到底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对于劳动关系种类,从文章中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分,种类就会不相同,具体可以按照四种标准来划分劳动关系的种类,具体是哪四种,文章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劳动合同法被开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职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弥补时,往往面临着被开除的处分。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在自己的身上,那么,您肯定会有各种疑惑,那么劳动合同法被开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您不要着急,的我们在下面将为您进行答疑解惑。 一、开除的概念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


·法定节假日没加班工资可以克扣吗
      法定节假日没加班工资可以克扣吗?不可以,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以用...


·工伤鉴定协商不合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这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若是对工伤鉴定的结果不同意可以先行协商,若是协商不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很多人会疑问,什么是劳动仲裁呢?工伤鉴定协商不合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我们根据这些问题做了一些整理,也有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


·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是什么?
      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是什么? 厂房这种建筑物,在一般的情况下您都是知道占地面积非常的大的,而且一般都是在城市周边人烟稀少的地方的,但是现在因为苏州现在经济飞速的发展,那么修建新的建筑物土地就会不够用就连厂房也会面临拆迁了,当然就算拆迁还是有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规定的。 ...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是怎样的? 电气工程在目前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非常大,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后期效果,可以说是工程的核心。不论是工业还是民用建筑,都依赖电气工程来实现正常的运行,因此电气工程的质量的验收就必须要进行严格把关,那么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


·劳动仲裁该如何进行才好?
      劳动仲裁也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决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时,对于劳动仲裁该如何进行才好呢?有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还没有办理离职,此时,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能要工资吗?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详细为您揭晓。 一...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


·工伤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多少钱?
      对于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大多数也都是所在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顶梁柱,如果由于工伤导致职工的工作收入和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可能对整个家庭都是个巨大的打击,因此,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赔偿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更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那么,工伤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多少钱呢? 一、医疗...


·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就会与一些职工商量暂停工作的约定,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一份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来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职工便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是这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那么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下文为你解答。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


·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我国各地广泛存在着高危作业,故而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上海市也不例外,针对上海市职员受伤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情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工伤鉴定的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怎样的呢? 一、上海工伤认定等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按工...


·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
      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有哪些 一、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