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分包资质条件包括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我国的劳务分包很早便实施开来,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对劳务分包也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劳务分包是市场经济的选择,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通过劳务分包不仅可以减轻负担,并且也可以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劳务分包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那么,劳务分包资质条件包括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劳务分包的概述: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一般不需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许可。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或者他人。
  
  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以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该分包的概念均属建筑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劳务分包。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首次界定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设备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提供。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设备、材料等均完全由总承包单位进行负责。
  
  (二)劳务分包的特征
  
  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3、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4、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三)劳务分包的强制性要件、资质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规定,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因此,对于工程劳务分包而言,其首要要求就是劳务分包人只能是具备承揽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而不允许个人承揽劳务作业。
  
  二、劳务分包资质条件包括什么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劳务分包的资质条件,我们做出了详细介绍。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劳务分包的接收单位应该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需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过程中,我们针对自己的要求可以选择劳务分包的形式。
  
  
  
  


·寒假工签的劳动协议可以提前走吗?应注意哪些事项?
      现在,寒假来临,许多大学生都想利用寒假的时间来挣一点零花钱,并且还可以学到不少的东西和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这的确是一举两得的想法,但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寒假工签的劳动协议可以提前走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寒假工签的劳动协...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怎么缴个税?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怎么缴个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找工作时,工资常常是我们的首要考虑,但关于工资和福利发放制度
      找工作时,工资常常是我们的首要考虑,但关于工资和福利发放制度我们又了解多少呢?我们常常在招聘信息中看到的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呢,又有什么用处?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一、五险一金的定义。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影响的是开发商和购买人的利益,我国出台了明确的工程监理制度,一旦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作为监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关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可以吗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可以吗?疫情期间不可以不发工资,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每个单位都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人并且他们的职责往往都是管理部门内容人员的一切事项,尤其是在本部门发生了工伤的情形时就需要该负责人对其事件发生的经过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且将其书写在规范的报告当中交给单位。那么,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一、单位工伤事...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在主体上面,法律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其中对自然人的要求就是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一些特殊的犯罪下,对主体的要求也要更为特殊一些,如挪用公款罪。那结合法律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醉酒驾驶死亡认定工伤吗?
      醉酒驾驶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碰瓷要误工费
      碰瓷要误工费 民警提醒广大车主,遇到类似“碰瓷”的现场,最好还是拨打交管部门的电话,由交警来处理 医疗费医疗费=挂号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手术费 治疗费 住院费 医药费 其它费用 二、 误工费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收入(元/天...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1、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2、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


·解决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解决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大量的施工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在这些纠纷案件中,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挂靠”这个词不断提高热度,如何处理施工中挂靠问题存在很多分歧,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及主审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建筑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