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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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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近期山东省在全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最先开展,直至2017年7月18日到19日济南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省级验收工作圆满完成,那么涉及到的关于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一些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济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使用证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二、什么情况下扣留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使本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更加有序,化解了一些争议和矛盾。而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下发也是给当地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至少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要再担心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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