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这个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而在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土地的情况出现,土地征用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征地补偿就是为了减少土地所有者的损失,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那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和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负责资格认定。下列人员不应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核定的人数预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确定后,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移交及征地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报批、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代缴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农工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台账管理制度。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台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台账;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台账。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在此之前,执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市及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未列入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等附着物,以及未明确合理株数的树木、花木和苗木等,由征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凡在耕地田块内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超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合理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之日起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交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同的土地属性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不仅要对土地他进行一定的补偿还要进行一些附带物,如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其目的就是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公司变更注册地申请怎么写
      公司变更注册地申请怎么写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申请怎么写? 公司地址变更申请书 _______(单位) 我单位位于____街(路)____号,由于经营(其他原因)的需要,现欲搬到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现申请将________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请...


·厦门征地拆迁律师如何收费
      厦门征地拆迁律师如何收费 一、厦门征地拆迁律师如何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2)5万元至20万元部分, a×6 % 9000元+...


·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
      一,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土地证是根据土地批准文件,由用地者申请发放的。一般申请领土地证的,应该是尚未有土地证的,故,不会根据旧证发放。旧土地证,如果遗失,申请补发新证,维持原证的内容维持不变。《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


·东莞征地补偿多少一平米
      东莞征地补偿多少一平米 征收土地对于被征收者来说,即使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也是一件比较头痛的事情,因为征地意味着土地被征,以后依靠土地进行的生产将停止,同时,征地会给于一定的补偿,那就可以用这笔补偿款重新进行生产生活。那么,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以东莞为例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大中城市的房价也一年比一年高,普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大中城市的房价也一年比一年高,普通的打工一族薪资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赶不上房价的增长速度,攒钱买房只能让你越攒越穷。再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许多人就选择租售的公寓,获得一段时间内公寓的使用权。但你知道功与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么?将为您解答。一、公寓式住宅的产权...


·连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连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有很多人知道有土地经营权,但不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需要登记的,不同的事情登记流程也是不同的,事先了解登记流程,有利于提高办理效率,节约时间。那么,连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连云区农村土...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很多地区都为确保征地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和标准。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让您能够理解支持征地工作。甘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且明确甘肃征地补偿时间,确保补偿款能够按时到位,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性质按所有权分类,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获得途径分类,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