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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认定的管辖申请需要有什么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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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是许多农民工离乡背井打工谋生的地区,工程分包转包多机会多,但同时也是容易出现工伤事故的地区,而在法律法规的认定中关于类似广东工伤认定的管辖里申请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受理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如果对结论不服需要如何处理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一下。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关于这一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期间。用人单位没在有规定的时限内或者没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工伤之日。2、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项目。这一期间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该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单位支付。其中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三、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了不予受理的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四、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类似广东工伤认定的管辖里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要求条件,履行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上也是一种义务,法律法规中对于未履行义务的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另外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也规定了相关情形。上面我们已经详细叙述相关问题,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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