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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婚抚养义务对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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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二婚抚养义务对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二婚抚养义务对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即存在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再婚夫妇的另一方是应当共同抚养孩子。二、抚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对于继子女,父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则不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事实上,带孩子再婚后,对方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而孩子则成为对方的继子女,因而,对方自然需要共同抚养孩子。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就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仅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更体现在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继父母未能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其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关于《民法典》二婚抚养义务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当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形成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时,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而当二婚夫妻离婚关系解除,法律上对于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存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已经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如果您有相关复杂的问题难以解决,可以进一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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