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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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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财产范围时间上包括婚前和婚后,内容包括共有的和特有的夫妻财产,约定方式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要式法律形式为。由于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最突出的矛盾是当夫或妻一方与民事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与民事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时,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当然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夫或妻一方可在与民事相对人(即第三人)交易时,使该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之后对财产的约定进行变更,或夫妻亦可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一方婚前的财产,以恶意减少归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当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障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使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形同虚设。假设一对夫妻,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当夫方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债权债务时。该第三人亦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若夫方无法清偿应负的债务,此时夫方若在履行的举证责任时声称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该第三人不负举证责任,且第三人亦希望妻方能对此债务负清偿责任将可能声称自己不知道有该约定,此时,妻方也负有举证责任,妻方又不是民事交易的当事人则很难证明夫与第三人有否告知有该约定。妻方举证不能的结果是必须以其归自己所有收入代夫方偿还应由夫方个人承担的财产清偿责汪。夫妻一方为了约定归自已所有的财产的安全则须参加到另一方与所有第三人的民事交易过程中,这在实践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此时已流于形式,毫无实质的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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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权取得的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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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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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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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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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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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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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


·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财产范围时间上包括婚前和婚后,内容包括共有的和特有的夫妻财产,约定方式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要式法律形式为。由于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最突出的矛盾是当夫或妻一方与民事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与民事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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