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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行为按照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确定了两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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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行为按照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用以区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况,其中,饮酒驾驶的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0mg,而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则是体内血液酒精含量80mg以上,对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没有作进一步的细分,为此,浙江省的司法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细化,作为醉驾量刑判定的依据,那么,浙江醉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1、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
  
  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故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
  
  2、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3、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免刑的标准?
  
  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动车位而起诉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5、对“醉驾”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适用刑罚?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浙江醉驾相关规定的问题,首先,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人如果酒精含量不超过200mg,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微事故且需要担责的予以缓刑,其次对醉驾者酒精含量不超过160mg且没有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可予以缓刑,不超过110mg且没有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也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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