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辞职是马上走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由于层出不穷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的生活的中,各单位的临时工人数在不断增加,随之带来的临时工问题让不少人困惑。其中,有一个是关于临时工辞职的问题,究竟临时工辞职后是否能马上走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临时工的定义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这两类。聘用临时工目的为处现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当工作上出乱子时,临时工都会被首选开除,或称代罪羔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临时工辞职是马上走吗
  
  不是的,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想辞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其他的情况是提前一个月,但如果企业有分割职工权益的,可以随时辞职,不受时间限制。
  
  三、临时工辞职补偿
  
  1、你主动提出辞职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因为,你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在先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就可以随时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紧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同时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否则,你可以立即拨打电话12333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报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你就应该依法履行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义务(《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如果在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辞退,你同样可以依法索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辞退你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事实上,因为不同区域,不同因素,不同企业单位,所以导致临时工实际上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在现代社会,人人都需要懂得为自己争取应得的利益。因此,如果以上文章仍不能解决您的疑惑,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更加专业的解答。
  
  


·公司遣散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遣散员工怎么赔偿?劳动合同的签署除了能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在将来作为获取遣散费的凭证。由于公司的运营或其他方面问题的存在,职工被遣散属于正常现象,但被遣散的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遣散费。那么公司遣散员工怎么赔偿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以供您了解。一、...


·聘请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聘请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若合同时自然终止的,那么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但是若是约定终止,或者是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会想到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宜,聘请辽宁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聘请辽宁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工程建设则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由验收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检查才可以完全完工。只有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是不允许完工的。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统一、规范和...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很多的建筑工程中会用到钢结构,钢结构的建筑对钢的大量使用,就必须确保钢结构工程质量。我国对于工程质量还是钢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每年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整改和修订。对于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我们特为您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项目?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项目?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层建筑物高度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


·什么是建筑工程罚款单
      什么是建筑工程罚款单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罚款单 建筑工程罚款单是政府部门对于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要求不达标的施工所作出的处罚,建筑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政府来说是一直以来都极为重视监督工作.建筑施工是一个受气候影响、多工种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多且人...


·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有吗?
      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有吗?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


·未成年人做童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做童工,未成年人做童工的,招录童工的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些关于童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童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


·一、员工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由谁出?
      一、员工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由谁出? 1、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2、但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受害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3、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工伤在家养伤只开基本工资吗
      不是的,工伤期间单位不是只发基本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