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正规的劳动合同当中,最后双方肯定是需要签字盖章的。一般用人单位这一方盖的章都是属单位的专用章。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争议当中,最后都是因为没有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关于劳动合同章实际上国家有着统一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普通员工不太了解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一、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一般劳动合同其实盖公章是一样的,不需要专门弄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建立合同文本。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四)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五)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您要搞清楚的是,个人是不可以私制刻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因为在我国,劳动合同章是需要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备案以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的专用章。如果个人非法克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话,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允许这样做。并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章的,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
  
  


·农民工因为劳动纠纷需要和单位打官司的时候,最好能有律师协助处
      农民工因为劳动纠纷需要和单位打官司的时候,最好能有律师协助处理,这样对于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帮助。可是很多农民工经济条件一般,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对于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需求,我国有相关的司法救济手段,其中法律援助就是经常用到的,那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


·劳动仲裁需要走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需要走哪些程序(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及...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也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相关归家机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各方单位在实施具体作业时,需要按照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伤鉴定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工伤鉴定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


·辞退员工哪些情况不需要补偿
      辞退员工哪些情况不需要补偿 一、辞退员工哪些情况不需要补偿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


·通常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
      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可以说是处理相关事故的第一步,不过此时还不能确定劳动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属于工伤事故,因此才需要进行专业的认定。那通常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这关系到到哪里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


·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员工在每个月对于自己的实际所得肯定也会详细的计算一下的,因为这种事情不能全然放心的就交给公司统计工资所得的有关部门来计算就好了,尤其现在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如果当月有加班的话,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肯定很多员工也特别的关心。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相...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包括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包括哪些? 1、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企业调...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