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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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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撤回投资”与“减资”的相同VS区别

  

  撤回投资:常见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间协商,由公司将股东的出资款直接转账回股东账户的行为。在资金流向上,与股东出资的方向正好成反向。

  

  减资:系公司法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中减资的法定程序,形成三分之二以上或符合公司章程的决议,再通过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完成减资,最终效果为股东在公司的公示登记的注册资本予以减少。

  

  二者的相同点:在资金流向上,都形成了从公司账户转回到股东个人账户的效果。

  

  二者的区别:

  

  1、合法性:

  

  撤回投资,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若仅仅因为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或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操控,就将公司资金转回至股东账户,则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构成“抽逃出资”。

  

  减资,本文仅指“合法减资”,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具体可见笔者文章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点击), 完成减资的过程,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具有合法性。

  

  2、最终效果:

  

  撤回投资的股东,不追求工商登记中公示注册资本的变化,仅仅注重其实际是否拿回投资款项,最终导致撤回投资的股东可能在公示登记中仍保持原有注册资金比例。

  

  减资的最终效果,减资的股东在工商登记公式中出资比例减小甚至消失,完成彻底的“出资义务”的减少。

  

  3、股东是否担责:

  

  撤回投资:股东由于撤资行为的不合法性,极易构成“抽逃出资”,该撤回投资的股东以及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减资:合法减资后的股东,仅仅就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承担认缴义务,若完全减资为零的,该股东视为完全退出,今后该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将不再追究减资后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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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印章对外的表见代理效力
      首先,表见代理即属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法律之所以承认表见代理,是因为表见代理具有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应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


·什么是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认定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在法理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与否,固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法政策上,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章程往往只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多数股东往往又身兼董事身份或者控制了董事会,如果认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


·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 (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


·企业股东僵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公司的运行是通过其权力机构与管理机构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通过股东会,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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