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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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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对请产假的工资待遇与请病假的工资待遇规定是不同的。请产假的,怀孕期间工资是按照底薪计算。而要是病假的话,则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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