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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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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1、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二、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先进行工伤认定
  
  
  将下列材料提交至社保局,拿到《受理通知书》,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书。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再进行工伤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书》,再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虽然说在现代生活当中,关于工伤赔偿的项目都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赔偿金额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说在上海,工伤保险待遇当中的医疗待遇,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本市的工伤保险目录和保险的药品目录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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