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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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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近年来,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逐渐增多,更好的把握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律所将针对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分析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以便您能更好的防范。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
  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各种变化的影响。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导致股权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立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许多非上市公司尚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银行难以了解其经营状况。如果质权设立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管理层转移公司财产,公司股权价值将大幅降低。如果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业绩下滑(甚至破产),将使质押股权大幅减小(甚至归零),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减少(甚至丧失)。因为股权的存在是以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股东本身对公司的权利实际上甚至位于公司的一般债权人的权利之后。考虑极端情况,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以该公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的债权(贷款等)的清偿能够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从质物中获得救济。但以该公司股权质押的债权(贷款等)的清偿后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质权人从股权质押中获得救济的金额会大打折扣,面临不能受偿的风险,破产时股权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也已无实际价值。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着决定意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目前,商业银行对股权(股票)价值计算的方法主要有按照市值和净资产计算两种,其中市值法按照股票市场价格(30 日均线)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折算每股股权(股票)净资产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制,股权没有连续的交易价格作参考,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因此,较之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难以计量。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质押股权价值的波动对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便是对质押股权价值进行监控。设置相应的警戒线、止损线是指商业银行对股权(股票)质押的价值波动达到相应的价格(警戒线价格、止损线价格)后,要求企业补充担保,对股权(股票)出售。正是由于前述非上市司股权没有连续的交易价格,很难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在贷前阶段便确定明确的警戒线、止损线。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价值存在着波动警戒机制缺失的现实情况。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质押而言,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实现质权。首先,折价以协议的形式完成,具有非公开性。目前,大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都是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发现交易对象,而需要由转让方个人寻找受让方。非上市股份公司未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就缺乏股权价格的发现机制,客观上也会造成股权转让的困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就更为困难,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更强的封闭性,其股权的转让不但缺乏发达的股权转让市场,而且其转让还要受到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限制,在程序上也较为繁琐。因此,法律的严格规定以及股权转让市场尚未发展完善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较差。在需要实现质权时,就会存在变价不能的风险。其次,对于法院拍卖和变卖的途径,在较短时间内如何能够吸引到足够多的竞买者并对相应质权进行合理的估价,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以上对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由于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还未广泛的推广,其潜在风险还是需要注意并有所了解的,了解了这方面的潜在风险,才能更好的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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