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当中有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劳方跟资方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主体资格的,我们就比如说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是属于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其他的条件当中,还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针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也就是资方对劳方是具备监管形式的。
  
  
  


·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二、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许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劳务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1、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


·大连劳动仲裁程序
      大连劳动仲裁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法制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当然,生活中也避免不了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等等。下面将以大连劳动仲裁程序为例,普及一下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大连劳动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于是,与之配套的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的很快。装修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的商品房的使用效果和美观程度,在人们审美不断提高的今天,更有必要对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提出要求,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


·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是否有效
      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是否有效?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一般也是有效的,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怎么赔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怎么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规定: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自用工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止的,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建筑无处不在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建筑无处不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保证我们的生命安全,让我们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也是维护我们自己权力的重要管理制度。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这个制度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我们的农民工人朋友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所以我们要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老师作为社会上最为重要的职业之一,每个月的福利待遇也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而且每年关于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道也是非常的多。虽然教师行业并不是公务员,但是教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与公务员的相类似,但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一年还需要对中国的公益...


·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单位员工会在加班方面与所在单位产生争议,而此时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就需要对加班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那么实践中,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在意外工伤以后,整套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程序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跟精力的。所以有一部分员工在做完工伤认定以后,由于也不太了解工伤赔偿的事项,不做工伤鉴定就直接和用人单位商谈工伤赔偿的相关事宜。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


·股东会聘任经理的决定可以不通过董事会吗?
      股东会聘任经理的决定可以不通过董事会吗? 一、股东会聘任经理的决定可以不通过董事会吗? 未经董事会通过大股东直接聘用总经理是不合法无疑。但是,不合法不代表不可行!原因如下: 1、当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半数以上时,大股东直接聘任,跟董事会审议通过只是程序上的不同,结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