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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赔偿条文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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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赔偿条文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应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
  
  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责离婚原因或其行为不会导致婚姻破绽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家庭问题
  
  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因损害赔偿应仅对配偶进行救济,而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来救济。
  
  4、家庭暴力和虐待
  
  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将意图杀害配偶等严重侵犯对方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应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为也包括在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将人格纳入到婚姻共同体的成员的人格权。
  
  5、弃遗
  
  明确遗弃的含义,对其应为扩张解释,将基本的婚姻义务的违反纳入到遗弃的概念中。
  
  上述建议是针对现行婚姻法而言的,正如前文所述,离因损害赔偿本质上应由侵权法加以调整,在制定法典化的民法时,应当将该制度吸收到侵权法一编或章中,以使中国的侵权法体系更为严密。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条文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其规定了无过错方主张赔偿的几种法定情形。夫妻双方离婚的,精神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一笔精神损失费。这里要注意,这赔偿并不是一定要多分割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该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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