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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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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您对累犯这个刑法中的概念词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常常会将它与惯犯混淆。累犯与惯犯,无论从法律定义,犯罪性质及相应的量刑标准,都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相比较之前的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修改前后具体内容有什么变化,我们将针对以上问题,为您做相应的解答。
  
   一、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我国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减刑做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刑法针对累犯的特殊规定,只有从重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不得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不得假释三个方面(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于累犯的减刑没有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对于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减刑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处理的立法趋向。
  依据现行刑法,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只要在五年以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累犯,对未成年人没有特别规定。依据修改后的刑法,不论前罪、后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构成累犯。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类犯罪。
  对于特殊累犯,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类犯罪。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累犯,共有三处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尤其对于特别累犯,增加了其主体范围。由此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于累犯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对累犯的处罚力度,而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轻从宽的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突出特点。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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