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管辖规定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说明: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3、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tjlytel}}>,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tjlytel}}>,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tjlytel}}>。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民诉法》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tjlytel}}>,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tjlytel}}>;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tjlytel}}>,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tjlytel}}>。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tjlytel}}>,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tjlytel}}>,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tjlytel}}>,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规定: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tjlytel}}>。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关于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是即便婚姻案件的涉诉标的巨大,仍然应该由基层法院处理。笔者翻查了一下该实务操作的依据,查到2007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同志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tjlytel}}>,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7、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将经常居所定义为,“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设计的角度讲,该定义综合考虑了客观居住时间、生活中心以及主观意图,基本能够保证诉讼当事人与法院地之间的适当联系。故可作为一般管辖依据<{{tjlytel}}>。此外,部分立法例对原被告的惯常居所区别视之,对被告惯常居所不附任何条件,而原告惯常居所则需其他条件加强。除却惯常居所本身内涵不确定,此种思路也应受到“原告就被告”理念的影响。

  8、案例:原告认为,根据双方之前的离婚调解书显示,被告在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之前一直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而原告在2009年11月在浙江省温岭市法院起诉,故被告在本案立案时并没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且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故原告提出,被告在上海并未形成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关系。

  被告则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tjlytel}}>,证明被告已离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一审法院观点: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又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已离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在上海市连续居住至今已达一年以上,且本案的主要涉诉标的及原、被告的主要生活地均在上海<{{tjlytel}}>。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移送。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于2008年6月份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李某离婚时,其居住地在上海市,另有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在上海市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tjlytel}}>。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和外国人结婚的优缺点有哪些?
      随着全球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各国间经济、政治、文化的融合,各国民众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我国国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现象已不再稀少。对于异国婚姻,我们经过总结,将和外国人结婚的优缺点介绍给您,希望能够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意见。 一、与外国人接近的好处 ...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
      虽然男女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要是生下了子女的话,此时子女的合法权益则就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由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分手的情况比较多,那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呢?如果你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一道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 我国...


·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每人应该如何承担义务
      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


·争取子女抚养权中需要收集哪些有利证据
      争取子女抚养权中需要收集哪些有利证据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


·一方婚内出轨一般判多少赔偿金?
      夫妻中要是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话,那这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影响还是很大的,有很多人因为无法忍受配偶有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夫妻离婚。而此时对方出轨是过错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会要求作出赔偿。那出轨一般判多少赔偿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方婚内出轨一般判多少赔偿金 (一...


·夫妻离婚后双胞胎怎么抚养?
      夫妻离婚后双胞胎怎么抚养? 夫妻双方在步入婚姻时都是怀着美好的憧憬的,但现实中还是有许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而决定离婚。而离婚时涉及到的最主要的问题莫过于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分配。这其中又包括了生育有双胞胎的夫妻,那夫妻离婚后双胞胎怎么抚养?我们带您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


·一、离婚协议书上盖什么章,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协议书上盖什么章,怎么规定的? 协义离婚,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 如果双方想到民政拿离婚证,在离婚证上才盖民政婚姻登记处的公章。协议书不用盖章。 二、离婚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


·双方父母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离婚后争议最大的问题除了财产的分割问题无非就是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当然也有特别关心小孩抚养权的父母,离婚后除了孩子什么也可以不要,但是也要根据法院的判定你是否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那么今天我们就对双方父母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进行一点了解。 一、双方父母离婚小孩...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


·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什么?
      在孩子未成年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小孩判给了一方抚养,而另一方需要依法规定的每年提交抚养费,这样来保证自己的小孩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到孩子年满18岁时即可停止抚养费的供给,但是自身发生一些事故或者是失业等情况,是可以降低抚养费的,那么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分配?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分配?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是如果存在过错方,另一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另外,房产证上如果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车辆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