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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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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2013年侯某就遇上了这样一件事。

  

   为了有针对性的说明问题,我将本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删减后,大概情况是这样:2012年3月21日侯某在A公司上班期间因工受伤,伤情治愈后侯某继续留在了A公司上班,2013年7月26日因侯某多次违反A公司的管理制度,被A公司开除。侯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向A公司讨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公司以只有职工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两种情形,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侯某申请仲裁,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支持了侯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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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能否事后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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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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