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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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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理由如下: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以案例一为具体说明。案例一中,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1、双方存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了具体要求。即出租车公司曾明确要求张先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审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双方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赔偿损失且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2、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3、损失具有合理性。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799元损失系机动车负全责情况下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免赔部分。4、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需要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其更应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敦促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在区分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考虑到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大,可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否低廉、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是否劳动过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尽到诚实磋商的...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时,新用人单位是否要与劳动者一起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共同侵权为由,主张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具...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发放,均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


·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的,在该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我国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将见 义勇为遭受的伤害作为工伤对待。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之前,也就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如果职工在出差的途中见义勇为而遭受了伤害,职工是无法申请工伤的。在此情况下,职工只 能向直接的侵权者即造成其伤害的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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