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很多债务中都是有抵押的,而常见的抵押就是用房地产进行抵押,也就是用城市房地产做抵押。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此来规范抵押的行为。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进行抵押的时候,最好办理一个抵押登记,这样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政府为了改善当地的城区建设,在制定了较为科学的种地方案后会征用或者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为了维持被征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征地后,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你是否知道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2017年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失去生活基础的一种补偿措施,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的相关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那么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的补偿措施,征地拆迁也是为了更好的使用土地,保证土地的利用达到最...


·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了吗
      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了吗?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特征,意见明确,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地具有管辖权,帮助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原则立案侦查。”...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由于...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是不合法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是需要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对于您来说,在签订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合同中的条款使用土地的,而且,万一发生了什么土地使用上的纠纷的话,合同中的条款就显得很重要了。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2018年土地承...


·各地银行如何对租售同权?
      各地银行如何对租售同权? 租售同权对我国的银行发展不会产生本质影响,只不过可能未来随着房价的下跌,银行在房贷这一方面的收益会有所下降。可以预见,一旦“租售同权”在某一城市全面落地,势必将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住房租赁市场产生深刻影响。首先,“租售同权”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将从供给侧...


·在我国离婚办理地点是在哪里
      离婚协议书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都不能够真正意义的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正式解除。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应该在领取离婚证以后才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正式结束。而且在我国办理离婚是需要到专门的国家设立的部门进行办理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离婚办理地点是在哪里? 一、在我国离...


·中山征地补偿款标准2023的规定是什么?
      中山征地补偿款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中山征地补偿款标准2019的规定是根据不同的区域片段的划分是有不同的具体补偿标准的,比如说三类区片的范围的补偿是耕地64,000元每亩,但是4类的话耕地只有59,200元每亩,因此它是根据经济的状况来将其划分不同区域在补偿。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