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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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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直接加以改正。罪名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有联系,但两者仍有区别。改定了罪重的罪名,不等于就是加重了刑罚。只要实际上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定罪名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关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但是,如果由于罪名的改变,适用量刑的法律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在重新量刑时,应当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即改判后的刑期不得超过原判的刑期,这样才符合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

  

   2、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这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是否抵触?

   被宣告缓刑和决定执行的刑 罚,虽刑期相同,但实际上并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撤销缓刑,就要按原判刑罚服刑,很显然其后果是不同的。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撤销缓刑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精 神。

   3、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应当 改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有的 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对于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 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已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对没有提出上诉的 被告人,也不应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应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但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当然仍应受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是否仍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是属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经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笔者认为,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不仅查清了原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犯罪事实、情形上有发展,或者又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原控诉 的犯罪事实的范围,重新量刑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经过查证核实,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与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变化,也没有增加新的罪行,就不应当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控诉方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一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 质是一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 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阶段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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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


·刑事开庭阶段程序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


·刑事案件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不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具有相对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即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单位诉讼代表人作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的人明显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 : 其一...


·法庭调查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签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


·什么是评议?什么是宣判?分别如何进行?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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