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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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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这种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在征地的过程中,关于征地补偿费用以及人员安置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各种纠纷,耽误工程的设施建设,影响政府的信誉和形象。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以防纠纷的发生。我们将针对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介绍。
  
  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 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政府根据地方政济发展状况,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补偿标准不一。
  
  综上所述,贵州省政府为了防止征地补偿纠纷的发生,促进征地补偿事项的顺利进行,制定了贵州省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我们可以看出,补偿的费用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获得的征地补偿的费用也是不相同的。我们在这里提醒您,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不相同的,这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的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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